凡佑律师事务所 婚姻纠纷 财产分割 在线咨询 预约 +
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婚姻法》的一般原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继续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未进行分割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 赵旭律师
  • 方玉律师
  • 张君律师
  • 魏顺禹律师
财产分割 > 常见问题
1.公产房可以进行分割吗?
2.父母出资为儿女购房,离婚怎么分割?
3.离婚时房子应当如何分割?
4.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吗?
服务宗旨
收费透明化
根据案件的工作量和服务分级收费,严格遵守统一收费标准。拒绝落井下石,只做雪中送炭
服务精细化
以工匠之心,敏锐洞察一切蛛丝马迹,所有对案件有利的细节都不放过,把每一个环节做到极致
办案标准化
每个案件都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共同负责,快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
关注公众号
微信咨询
家事热线
166-2280 5075
133-1218 7652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广场19层1902-05